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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优惠政策为小贷业“减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8 点击数: 【字体:

深圳

《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

广西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面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新型基层金融服务组织,其性质为非公众、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各级工商、财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给予支持。”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江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农村小贷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暂分别按3%和12.5%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省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青海

2013年12月,青海省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对促进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作用,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创新型金融机构范畴,参照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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